索引號: | 14252575/2013-00031 | 信息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發布機構: | 市環保局 | 發文日期: | 2013-01-04 |
文號: | 無號 | 主題詞: | |
信息名稱: | 2012年1至12月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情況 | ||
內容概覽: | 2012年1至12月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情況 | ||
時效: | 有效 |
2012年1至12月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情況
被處罰單位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內容 |
東海縣山左口綠源污水處理廠 |
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
罰款人民幣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
江蘇善俊清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年產20萬噸聚丙烯、18萬噸多元醇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于2011年7月份開工建設,現處于建設階段,主體工程尚未建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1、責令你公司年產20萬噸聚丙烯、18萬噸多元醇項目停止建設; 2、罰款人民幣十萬元。 |
連云港市弘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
廠區內另有三個外排口均有廢水外排(執法人員己將其位置標示為1號排口、2號排口、3號排口)。其中3號排口位于廠區近西北角圍墻下,屬于你公司為向外排放酸洗池管道的滲漏廢水而擅自開挖,并在廠區外挖有近兩米長小溝將滲漏廢水引入附近溝渠。我局監測人員對上述1號排口、2號排口和3號排口進行了現場采樣,監測數據表明這三個排口所排放的廢水濃度均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對外環境造成污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
1、責令封堵違法設置的排污口; 2、給予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
東海縣清泉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
公司未安裝氨氮自動監測儀,為此我局于2011年8月16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連環責改字[2011]第9號),責令你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前安裝氨氮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但2012年4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仍未按我局要求安裝氨氮自動監測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
罰款人民幣四萬元 |
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
貯存蒸餾殘渣的危險廢物貯存棚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造成危險廢物蒸餾殘渣揚散流失。此前,連云港市經濟開發區環保局已責令你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至我局檢查時,你公司仍未完成整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
罰款人民幣四萬元 |
連云港市兆昱新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
釹鐵硼磁體廢料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于2008年9月23日經連云港市環保局批準,項目主體工程于2011年6月建成,并于2011年6月投入生產至今。但該項目需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于2011年6月開工建設,至今尚未完全建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
1、責令你公司釹鐵硼磁體廢料綜合利用項目停止生產,直至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 2、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
連云港市云臺電鍍廠 |
利用雨水及清下水排放口排放電鍍廢水,經采樣監測,數據顯示該電鍍廢水中pH值、鉻、銅、鋅、鎳濃度均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
罰款人民幣捌萬元 |
連云港連連化學有限公司 |
800t/a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鋅、450t/a4,4-二硫化二嗎啉、800t/a2-巰基苯并噻唑鋅鹽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保局審批后,未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擅自停建污染防治設施中的三效升膜蒸發設施,且在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后,未按規定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批準,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達4年多。 |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1、責令你公司800t/a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鋅、450t/a4,4-二硫化二嗎啉、800t/a2-巰基苯并噻唑鋅鹽項目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玖萬元。 |
江蘇和利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從2011年4月至今,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將約810噸固體廢物廢鹽轉移出江蘇省,外售至浙江長征化工有限公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二款 |
罰款人民幣玖萬元 |
連云港恒順化工有限公司 |
1000噸/年鄰磺酸鈉苯甲醛、500噸/年鄰甲氧基苯甲醛生產線當日正在生產。該項目的環評報告表于2005年12月經市環保局批復同意;項目主體工程于2011年12月建成后,未經環保部門核準同意即擅自投入生產,至今生產累積已超過5個月。該項目配套的廢水、廢氣治理設施己建成,但至今尚未通過環保部門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1、責令你公司1000噸/年鄰磺酸鈉苯甲醛、500噸/年鄰甲氧基苯甲醛生產線項目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六萬元; |
連云港吉鑫化工有限公司 |
年產5000噸吡唑酮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于2010年11月8日經市環保局審批同意(連環發〔2010〕346號),項目主體工程于2011年5月基本建成,但該項目需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時建成,直至2011年12月底才基本建成。項目主體工程于2011年5月初投入調試生產,斷續調試生產至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1、責令你公司年產5000噸吡唑酮項目生產線項目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六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