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4252575/2024-00051 | 信息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4-12-11 |
文號: | 無號 | 主題詞: | |
信息名稱: | 2024年1-3月市生態環境局(市本級)行政處罰情況 | ||
內容概覽: | |||
時效: | 有效 |
序號 |
被處罰單位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內容 |
1 |
連云港瑞海金圣航務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罰款7萬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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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制度 |
《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罰款10萬元 |
3 |
江蘇中涂聯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
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
罰款20萬元 |
4 |
江蘇光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罰款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