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4252575/2019-00009 | 信息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發布機構: | 市環保局 | 發文日期: | 2019-02-25 |
文號: | 連環發〔2019〕41號 | 主題詞: | |
信息名稱: | 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江化南路場地污染治理修復工作的通知 | ||
內容概覽: | 為切實做好江蘇德邦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江化南路場地污染治理修復工作,現做有關通知。 | ||
時效: |
江蘇德邦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原環保部令第42號)《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連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連政發〔2017〕35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為切實做好你公司江化南路場地污染治理修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塊基本情況
你公司江化南路地塊位于海州區江化南路51號,包括江蘇德邦興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德邦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德邦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和連吉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等四幅地塊,總面積約396.59 畝。目前,該地塊已完成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并列入污染地塊名錄。
二、明確責任主體
你公司作為江化南路地塊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地塊責任人”),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負責強化工程管理,督促所委托的專業機構、施工單位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環保規范與標準開展相關工作,根據片區土地開發利用計劃,加快推進地塊污染治理修復。
三、科學編制方案
在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基礎上,對需要開展污染土壤(地下水)修復的地塊,地塊責任人應委托專業機構編制修復技術方案、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等文書。各類工作方案、報告經專家評審論證并修改完善后作為工程實施的依據。主動對接自然資源部門,根據片區最新規劃情況,及時調整調查評估結果和修復目標。
四、依法開展環評
修復工程開工前,地塊責任人須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修復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向修復項目所在地審批部門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未取得審批部門修復工程環評批復意見之前,修復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五、精心組織施工
場地污染治理修復過程中,地塊責任人應督促修復施工、環境監理、修復驗收等單位按照修復工程相關工作方案、環評報告及批復意見等開展工作,嚴格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做好修復施工過程中二次污染防治、修復質量控制、環境監理、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確保實現修復目標。
六、做好信息公開
修復施工期間,地塊責任人須在修復工作現場醒目位置設立公告牌和警示標識,公開修復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通過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七、其他相關事項
請海州區環境保護局做好上述地塊土壤修復工程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修復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環境異常情況,地塊責任人應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