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4252575/2020-00112 | 信息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0-10-15 |
文號: | 連環發〔2020〕299號 | 主題詞: | |
信息名稱: | 市生態環境局 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加強全市危險貨物運輸常壓罐車和罐式集裝箱罐體清洗監管工作的通知 | ||
內容概覽: |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以及交通運輸等事業不斷發展,危險貨物運輸常壓罐車和罐式集裝箱罐體清洗需求日益突出,受限空間作業和污染物排放處理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通過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部門職責、強化聯動協作共享,進一步強化全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清洗相關企業的監管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 ||
時效: | 有效 |
各駐縣(區)生態環境局、功能板塊分局,各縣區交通運輸局: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以及交通運輸等事業不斷發展,危險貨物運輸常壓罐車和罐式集裝箱罐體清洗需求日益突出,受限空間作業和污染物排放處理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為進一步強化全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清洗相關企業的監管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依法開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清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安排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到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開展常壓罐車和罐式集裝箱罐體清洗(置換)作業;不得將車輛送至未辦理安評、環評、消防等相關審批手續、非法設立的清洗點清洗。
(二)嚴格落實清洗單位主體責任。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清洗單位(以下簡稱“清洗單位”)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安評、環評、消防等相關手續。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清洗作業安全和清洗污水達標排放;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全面負責,落實員工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落實相關操作規程和防護措施。
(三)依規開展運輸車輛清洗。清洗單位應嚴格按照規程開展清洗作業,依據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落實安全措施,加強清洗過程安全管理;清洗產生的廢水等污染物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提高清洗服務能力。鼓勵清洗單位主動與各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簽訂清洗合同。鼓勵清洗單位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常壓罐車和罐式集裝箱罐體的清洗能力建設,特別是提高容積450L以上罐體等大型容器的清洗能力。
二、落實部門管理職責
(一)加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清洗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我市危險貨物運輸常壓罐車摸排,督促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選擇手續齊全、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清洗單位進行車輛清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進行罐車年度審驗時,應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護和檢測情況的監督檢查,核查在用罐車罐體的檢驗報告,對罐體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罐車,運輸企業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復檢;復檢結論仍然為不合格的,依法注銷道路運輸證。
(二)加強清洗單位環境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開展清洗單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督促清洗單位及技術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對清洗作業產生的廢水等污染物的環境影響進行科學評價,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防治對策措施;依法嚴肅查處未經環評審批擅自建設并投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
三、強化聯動協作共享
(一)加強溝通協作。全市各級交通運輸、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危險貨物運輸常壓罐車和罐式集裝箱罐體清洗管理工作,在職責范圍內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協調溝通機制,督促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運輸車輛清洗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各縣區可結合工作實際,聯合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努力形成部門間監管合力,積極構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協調推進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加強信息共享。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發現清洗單位未取得環評手續、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等隱患線索的,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日常環境監管過程中,發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非法清洗等隱患線索的,及時通報同級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對于涉及兩部門監管工作要求不一致的事項,要及時會商解決。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連云港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