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4252575/2017-00050 | 信息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環保局 | 發文日期: | 2017-08-02 |
文號: | 連環發〔2017〕175號 | 主題詞: | |
信息名稱: | 關于開展全市混凝土生產企業大氣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 ||
內容概覽: | 為確保我市全面完成省下達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混凝土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 | ||
時效: | 有效 |
各縣、區環保局:
近日,我局在現場檢查和遠程在線監控中發現,我市混凝土生產企業普遍存在生產過程未密閉、廠區揚塵控制不到位等大氣污染問題,對全市空氣質量造成了較大影響。為確保我市全面完成省下達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混凝土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內容
對全市混凝土企業生產進行深入排查,重點檢查企業建設項目環評制度執行情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無組織排放管理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確保企業滿足《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管理要求,大氣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
(一)環評制度執行。檢查企業建設項目執行環評、環保"三同時"制度有關情況,特別是2015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企業建設項目環評制度執行情況。
(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是否按照環評及批復要求建設有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是否建設有規范的排放口,各項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建立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大氣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核查:
1.攪拌樓。攪拌主機和配料機應設在封閉的攪拌樓內,配備收塵設施,專人管理,定期保養或更換;原材料上料、配料、攪拌設備必須實現全封閉;禁止擅自停運、拆除、閑置塵污染防治設施;攪拌樓混凝土卸料口應配備防止混凝土噴濺的設施。
2.筒倉。骨料配料倉應采取封閉式筒倉;布設在密閉攪拌樓外的粉料筒倉及骨料筒倉必須配置除塵設施,除塵設施有專人管理,定時清潔及更換濾芯(料),確保除塵設施正常運行;粉料筒倉除吹灰管及除塵器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氣的出口;吹灰管應采用硬式密閉接口,不得泄漏;粉料筒倉上料口應配備密閉防塵設施,上料過程應有專人監控,防止粉料泄漏;粉料筒倉有料位控制系統,不得使用袋裝粉料。
3.骨料輸送帶。骨料輸送管道必須全密閉,運行時不得有通往大氣的出口,杜絕骨料輸送過程中出現粉塵外泄。
4.骨料堆放場。骨料堆放場除車輛進出口外應全密閉,實現骨料裝卸、裝運、配料在室內完成;骨料堆放場車輛進出口和卸料區必須配置噴淋設施降塵或負壓收塵等裝置。盡量避免現場破碎石料和篩分砂石,若確需現場作業,應在全密閉的廠房內完成,并配置噴淋設施降塵或負壓收塵等裝置。
(三)無組織排放管理。是否建立無組織管理制度,無組織管理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無組織排放是否達標。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核查:
1.廠區環境。廠區廠房、生產設施應配置沖洗除塵設備,及時對設備進行清洗,保持清潔,外表不得有粉塵堆積;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完好,配備灑水車輛,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廠區清掃、灑水,保持路面整潔,無粉塵堆積,車輛在廠區行駛時無明顯揚塵現象;廠內裸露土地要全部進行綠化。
2.物料堆場和生產廢料。主機下料口下方的生產廢渣應及時清理,防止混凝土沉積;物料和生產廢料應當密閉堆放,不能密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定期清理沉淀池、排水溝。
3.運輸車輛。廠區進出口必須設置專用沖洗設施,對進出車輛進行沖洗;定期清洗混凝土攪拌車,嚴控罐體混凝土殘留,料斗應配備防撒漏措施。粉料及液體外加劑須采用全封閉的車輛運輸,有防滲漏措施。骨料須采用全密閉的車輛運輸,禁止冒裝撒漏,嚴禁超載,并規范卸料。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環保局成立專項整治工作組,落實工作人員,專題部署,制定行動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確保專項行動扎實有序開展,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對轄區內所有混凝土生產企業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每家企業不少于2次,夜查不少于1次。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應對企業環保要求落實情況進行逐項核查,并按要求制作現場檢查表。
(三)大力推進整治。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縣區應按專項整治要求,督促企業積極進行整改,確保逐項整改到位,各項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實處,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四)加大處罰力度。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應依法及時從嚴查處。對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的建設項目,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責令恢復原狀。對超標排放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實施按日計罰,并可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報經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減少顆粒物排放的,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對存在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立案查處,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三、進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階段(至7月底)。各縣區集中時間、集中精力對轄區范圍內的混凝土生產企業開展全面排查,切實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梳理轄區內混凝土生產企業名單,填寫混凝土生產企業明細表(見附件)。
(二)集中整治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縣區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專項行動方案,開展現場檢查和集中整治,確保按時完成整治任務,并編寫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告。
(三)長效管理階段(9月1日后)。各縣區環保局采用現場檢查、視頻監控等手段,強化對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環保監管,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其他事項
各縣區應于7月27日前將專項工作組成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報送我局,8月1日前報送混凝土生產企業明細表,9月1日前報送專項整治工作總結(蓋章)。我局將適時對各縣區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聯系人:嚴建軍,電話兼傳真80820037,電子郵箱:lyghbdqc@163.com 。
附件:混凝土生產企業明細表
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混凝土生產企業明細表
序號 |
縣區 |
企業名稱 |
詳細地址 |
經度 |
緯度 |
產品及規模 |
生產狀態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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