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黨風?什么是黨風建設?
答:黨風,就是一個政黨和它的黨員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作風。黨風體現著一個政黨的性質和宗旨,是一個政黨及其黨員的黨性和世界觀的外在表現。
黨風建設是指用無產階級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在黨組織和黨員中,培育良好作風和糾正不正之風的實踐活動。黨風建設的基本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二是反對和糾正黨內的不正之風。
2、當前黨的作風方面存在哪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答:十五屆六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指出當前黨的作風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在一些地方、部門和領導干部中,教條主義、本本主義滋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盛行,弄虛作假、虛報浮夸嚴重,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問題突出,以權謀私、貪圖享樂現象蔓延。這些問題,歸根到底都是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其消極影響和后果不可低估。
3、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答: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抓住重點,集中解決黨的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干部生活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主要任務是: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反對因循守舊、不思進取;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照抄照搬、本本主義;堅持密切聯系群眾,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反對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堅持黨的紀律,反對自由主義;堅持清正廉潔,反對以權謀私;堅持艱苦奮斗,反對享樂主義;堅持任人唯賢,反對用上的不正之風。(即通稱“八個堅持、八個反對”)
4、今后一個時期反腐敗斗爭的指導原則和要求是什么?
答:十六大報告在總結以往成績和經驗和基礎上,適時地提出了反腐敗斗爭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指導原則,并且提出了“加強教育,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強化監督,創新體制”的20字要求,強調把反腐敗寓于各項政策和措施之中,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形成防止和懲治腐敗的合力。
5、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是什么?
答:黨的十五大確立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即: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與參與。這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對反腐敗斗爭的領導、發揮黨的政治優勢、形成反腐倡廉整體合力的有效機制。
6、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的指導方針是什么?
答: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的指導方針是:堅持“一要堅決,二要持久”的方針;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
7、新時期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具備哪些新條件?
答:十六大黨章把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干部政治上、思想上、作風上、紀律上與時俱進的新要求,充實到了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提出新時期黨的各級領導干必須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流的考驗;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依法辦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8、十六大報告要求黨員干部特別是高中級干部要成為“三個模范”是指什么?
答:十六大報告要求黨員干部特別是高中級干部要帶頭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成為勤奮學習、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的模范,勇于實踐、銳意創新的模范。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9、什么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關于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應負責任和對失職、瀆職實施追究的制度規定及操作性規定,是保證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切實負起領導責任的、具有全局性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10、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在黨風廉政法規制度體系中處于何種地位?
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從制度上明確規定了各級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其中包括貫徹執行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的責任,是新時期黨風廉政法規制度體系中的基礎性制度,對于其它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的保證作用。
11、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法規依據是什么?
答: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法規依據,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公布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1998]16號,以下簡稱“中央《規定》”)。中央《規定》共有五章,十七條。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12、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哪些基本原則?
答: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以下原則:(1)從嚴治黨,從嚴治政;(2)立足教育,著眼防范;(3)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4)誰主管,誰負責;(5)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1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哪些?
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各級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1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責任主體有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班子的正職、副職及其他成員。
15、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什么責任?
答:各級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的正職負總責;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16、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承擔哪些領導責任?
答:主要有七個方面責任:(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2)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3)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4)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并組織實施;(5)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監督、檢查和考核;(6)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7)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17、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考核的法規、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我省責任考核的法規、政策依據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的第三章“責任考核”的內容。
18、中央《規定》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有什么要求?
答:(1)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要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2)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要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3)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19、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1)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情況;(2)認真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任務的情況;(3)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頒發的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和結合實際組織實施的情況;(4)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情況;(5)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職責的情況;(6)領導干部遵守黨紀國法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7)群眾測評情況。
20、對責任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如何處理?
答:一般性問題由負責考核的部門向被考核單位(或個人)提出,并要求限期報告糾正情況;對不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或者因未認真落實責任制規定導致嚴重問題發生,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要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由黨委責成紀委牽頭調查處理。
21、責任考核的評定分哪幾個等次?考核分哪些步驟?
答: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責任考核的評定分好、較好、差3個等次。考核分自我評定、群眾測評、黨委(黨組)意見、上一級黨委(黨組)審批等4個步驟。
22、如何組織實施責任考核工作?
答:責任考核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由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
省責任制辦按照全面考核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原則,考核地級以上市、省直局以上單位和省屬國有企業的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責任制的情況。
屬垂直管理的部門和單位的責任考核工作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23、實行責任追究的原則是什么?
答:嚴格執行責任追究規定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關鍵所在。實行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的紀律為準繩,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客觀地收集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準確地運用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24、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第五次全會提出的責任追究的“六個重點”是什么?
答:“六個追究重點”是指(1)本地區、本部門出現重大經濟損失;(2)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事件;(3)不正之風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治理;(4)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該領導干部了職權和影響獲取非法利益造成惡劣影響;(5)領導干部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反腐敗工作敷衍塞責、不抓不管,以致屢屢發生大案要案、造成惡劣影響;(6)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違反有關政策和規定,造成嚴懲后果。
25、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1)責令檢查、限期改正;(2)通報批評;(3)責令停職檢查;(4)免職重新安排工作;(5)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按有關規定程序單獨使用,也可并處使用。
26、什么是領導責任?如何區分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答: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干部由于工作失誤或失職造成其管轄的單位、部門或工作人員發生問題、錯誤或事故所應承擔的責任。直接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就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27、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和無正當理由長期拖延的,或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應如何處理?
答: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8、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應如何處理?
答: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對其免職,問題嚴重的要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29、重大損失和巨大損失的標準是什么?
答: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至50萬元,死亡1人至5人,或者傷5人至30人;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巨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重傷30人以上;造成特別嚴重政治影響的。
30、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應如何處理?
答: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1、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哪些紀律?
答:2002年7月9日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十條紀律,也稱為“干部工作十不準”:(1)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職級待遇;(2)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3)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4)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5)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6)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7)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8)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9)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10)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32、對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應如何處理?
答: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33、對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應如何處理?
答: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4、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應如何處理?
答: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35、領導班子正職對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知情不管或對明顯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失察的,應如何處理?
答: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6、何種情況追究集體責任,何種情況追究個人責任?
答: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或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承擔的事項,追究集體責任,并適當追究正職責任。由領導班子正職或其他成員決定或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正職或其他成員承擔的事項,追究個人的責任。
37、哪些情節可以從輕處理?哪些情節要從重處理?
答:有下列情節可以從輕處理:(1)對責任追究能正確對待、積極配合、態度誠懇,且主動挽回損失或影響的;(2)在改正錯誤的同時又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做出積極貢獻的;(3)其他需從輕或免予責任追究的。
有下列情節要從重處理:(1)頂風違紀且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2)對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相關制度有阻撓干擾或弄虛作假行為的;(3)對執行責任追究的人員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4)強迫、唆使下屬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5)其他需依法依紀加重處理的。
38、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種類有哪些?
答: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三、領導干部廉潔自律
39、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三個重要環節是什么?
答: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三個重要環節是,通過思想教育提高認識,通過民主生活會自查自糾,通過加強組織的監督檢查促其整改。
40、什么是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答:廉潔從政行為規范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標準和活動準則。在我國,它是指由黨和國家制定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的有關清正廉潔,不貪污受賄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命令、紀律的總和。
41、系統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的現行黨內法規有哪些?
答:系統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的黨內法規:一是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正式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政準則》)。二是1996年11月7日省委、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廉政守則(試行)》。
42、《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規范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這些規定分為六個方面共31個不準。六個方面為(1)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2)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3)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4)禁止借選拔干部之機謀到私利。(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6)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43、實施《廉政準則》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廉政準則》實施的基本程序為宣傳告知、調研咨詢、自查互查、檢查評估、糾正處理、追蹤反饋等六個環節。
44、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廉政準則》行為的基本處理原則是什么?
答:1997年9月3日,中共中央紀委發出的《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應當主動檢查糾正。能夠主動檢查糾正,情節較輕的,可以不予處分或免予處分,但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依照本實施辦法處理”。
45、在公務用車管理方面我省主要解決了哪些問題?
答:主要解決3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解決領導干部違反規定使用超標準車輛問題。重點清理“奔馳”、“寶馬”、“勞斯萊斯”、“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凌志”等“七種車”和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其他進口豪華小汽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省級以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標準為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在25萬元以下的轎車,并堅持使用國產汽車。如因特殊業務需要配備超過標準的小汽車或進口小汽車,要嚴格按照粵府車編辦[1999]3號文規定的程序報省小汽車定編辦審批,并由省委黨廉辦審核備案后方可購車。凡拖欠職工工資的地方和單位以及虧損的企業,一律不準購買小汽車。二是解決領導干部違反規定使用軍警特種車號牌問題。黨政機關和非政法系統的領導干部(含離退休干部)一律不準違反規定使用軍隊、武警、公安、外籍車牌和車輛名片以及警燈、警報器、警備牌等各類警用標志。三是解決領導干部配備和使用車輛制度不規范、不健全問題。1997年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粵辦發[1997]14號),對全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小汽車配備和使用實行了定編管理。四是解決各個時期在公務用車使用和管理上出現的突出問題。如公有車輛轉掛私人牌照和外省牌照;違反規定占用下屬單位和企業車輛;黨政機關干部借用小汽車等
46、何謂“公務用車”?屬定編管理范圍的小汽車包括哪幾類?
答:根據《補充規定》,公務用車是指按規定配給省、市、縣級領導的相對固定用車和工作用車。定編小汽車包括旅行車、小轎車、吉普車、微型廂式車。旅行車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車以及工具車。小轎車是指小臥車。吉普車指越野車。微型廂式車是指座位在6個以下(含6個)的面包車和能裝少量貨物的全封閉廂式車。
47、市、縣黨委、政府和省直局以上單位(含省屬企業)一把手配備、購買或更換公務用車應辦理何種手續?
答: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市、縣黨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單位一把手公務用車實行申報備案制度的通知》(粵委辦發電[1995]76號),一把手的公務用車情況須分別報送省委黨廉辦和省小汽車定編辦備案,實行專項管理;一把手所配相對固定用車因車輛技術狀況原因需要更換時,須向省委黨廉辦、省小汽車定編辦申報,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更換,并及時將更換情況報兩個辦公室備案。
48、關于“不準用公款為領導干部住宅配備電腦”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不準用公款為領導干部住宅配備電腦的通知》(粵委辦[2000]35號),規定不準用公款為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領導干部(含離退休)住宅配備各種型號的電腦(含手提電腦)及輔助設備;領導干部個人不準接受電腦網絡經銷商免費提供的電腦。
49、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印的《關于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和贈送“紅包”的規定》(粵辦發[2001]15號)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該規定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其中按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參照執行。
50、所謂的“紅包”是指什么?
答:根據(粵辦發[2001]15號),“紅包”是指以贈予方式給予或獲得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信用卡、購物卡(券)等。
51、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律不得接受哪些單位或個人的“紅包”?
答: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單位或個人的“紅包”:(1)管理和服務的對象;(2)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3)外商、私營企業主;(4)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對于不能判斷是否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紅包”,包括親友贈送的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紅包”,應一律予以拒絕。
52、對違反規定接受“紅包”,超過一個月不登記上交的人員應作何處理?
答:違反規定接受“紅包”,超過一個月不登記上交的,由其所在的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上交,并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接受“紅包”不滿1000元,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接受“紅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數,下同)不滿5000元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接受“紅包”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接受“紅包”1萬元以上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
53、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違反規定接受“紅包”應作何處理?
答: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該工作人員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接受與該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紅包”,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查實本人知道,按其本人收受“紅包”論處。
54、黨和國家機關及其部門違反規定贈送“紅包”應作何處理?
答:黨和國家機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任何時機和名義向上級機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送“紅包”。違反規定的,按接受“紅包”論處,并責令有關責任人追回公款。
55、關于“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 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關于“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規定:鎮(鄉)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活動中,不論平時或過年過節,都不準接受與本職公務活動有直接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及其親屬以各種名義和形式的宴請;不準接受下級單位和其它單位到本部門辦事的人員安排的宴請;下級單位到上級單位辦理公務時,不準宴請上級單位的工作人員。
56、關于“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 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關于“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 規定:(1)公職人員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不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參加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不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參加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免費娛樂活動。(2)單位不準動用公款租、包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場所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和娛樂活動。(3)單位在本單位組織職工進行娛樂活動時,不得用公款雇請陪跳、陪唱人員。
57、關于領導干部“不準用公款打高爾夫球”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領導干部不準用公款打高爾夫球的暫行規定》(粵紀發[2000]10號)規定:(1)在職領導干部不準兼任高爾夫球任何形式的顧問、理事等各種名譽職務或享受正式會員的同等資格,不得領取兼職報酬。(2)在職領導干部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接受單位或個人贈送的高爾夫球會員證、貴客卡、優惠卡等。(3)領導干部除確因接待外賓(外商)的需要外,一律不準參加用公款、變相用公款或利用職務的影響和在辦公時間打高爾夫球活動。(4)黨政機關一律不準購買或接受贈送高爾夫球場會員證、貴賓卡、優惠卡。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或政府授權經營的國有企業如因接待外商需要,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購買若干張優惠卡,但必須由單位統一保管。
58、嚴禁領導干部參與賭博活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黃、賭、毒”活動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規定,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嚴禁策劃、參與開設賭場、賭檔;嚴禁利用公務活動或探親、旅游之機到境外參與賭博活動;嚴禁動用公款參與賭博活動;嚴禁以放貸形式向賭徒提供賭資從中牟利。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撤職或開除的處分。
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各種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的賭博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警告直至撤職的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為賭博活動提供方便、通風報信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利用職務之便縱容賭博活動,包庇賭博分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開除黨籍,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
59、對共產黨員接受色情性異性按摩應如何處理?
答:共產黨員接受色情性異性按摩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接受色情性異性按摩中,與按摩人員發生性關系的,以嫖娼論處;雖未與按摩人員發生性關系,但有猥褻、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按流氓活動論處。
60、哪些人員必須實行出國(境)信息資料報備制度?
答: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的補充通知》(粵委辦[2002]24號),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及金融、證券、保險機構、財政、稅務、工商、政法、海關、邊檢等部門工作人員出國(境)信息資料必須實行報備制度。上述人員出國(境)要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返回后一個星期內要填寫出國(境)回執單,由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登記存檔。
61、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私臨時出國(境)的審批程序如何?
答: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省紀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1]3號)規定,領導干部申請因私臨時出國(境),須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后,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省直單位和地級市的正、副縣(處)級干部,由所在省直廳局級單位黨組(黨委)或市委審批。省委管理的干部,由所在省直廳局級單位黨組(黨委)或市委報省委組織部審批。離退休的市(廳)、縣(處)級干部,由所在市(廳)級單位黨委(黨組)審批,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廣州、深圳市的副廳級干部,省委授權廣州、深圳市委審批,正、副處級干部的審批權限由廣州、深圳市委參照執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駐粵副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領導干部,由所在單位報其主管部門審批,或由其主管部門委托省委組織部審批,正、副處級干部由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審批。
62、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定居的審批程序如何?
答:粵辦發[2001]3號文規定,縣(處)級以上干部申請出國(境)定居(包括申請辦理單程前往香港、澳門通行證),要區別不同情況辦理審批手續。擔任現職的,須辭去現任職務一年之后,離、退休的,須辦理離、退休手續半年后,報上級黨組(黨委)審批。省委管理的干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要事先征得省委統戰部同意),經省委組織部審核后報省委審批。
擔任現職的省委管理的干部配偶申請出國(境)定居,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意見,報省委組織部審批;不擔任現職的省委管理干部的配偶申請出國(境)定居,由配偶所在單位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其中屬省常駐香港、澳門地區企業人員的配偶,須先征求廣東粵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意見后再審批。
上述人員經批準后,憑批件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
63、領導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的證(照)件如何保管?
答:粵辦發[2001]3號文規定,領導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和常駐國(境)外工作期滿回國(境)后,要在規定時間內將護照或赴港澳通行證件由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其中持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證件的人員每次從港澳回來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證件上交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統一保管并登記。發證機關在辦理新證(照)時,須將原有舊證(照)收回注銷后方可辦理。領導干部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期間不得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出國(境)證件。
64、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對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從業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答: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規定,省(部)、地(廳)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不準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資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凡有不符合此規定的領導干部,必須如實地向黨組織報告并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該領導干部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給予其組織處理。
65、省(部)、地(廳)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從業有什么限制?
答:根據中央紀委《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中紀發[2002]2號),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地區不準從事下列經商辦企業活動:(1)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中介活動。(2)廣告代理、發布等經營活動。(3)開辦律師事務所;受聘擔任律師的,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地區代理訴訟。(4)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5)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省、地兩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的其他成員按照分工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制定的具體規定。在人大、政協任職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干部根據該領導干部到人大、政協任職前所任職務執行有關規定。
66、領導干部必須執行哪“三項報告制度”?
答:“三項報告制度”指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制度;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67、申報人哪些收入必須申報?
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人必須申報下列各項收入:(1)工資;(2)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3)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4)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68、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收入申報有何新規定?
答:根據中央紀委、中組部《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中紀發[2001]9號),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不再進行《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所要求的收入申報,但每兩年統一組織報告一次家庭財產。
69、哪些情況必須實行重大事項報告?
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情況;(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5)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執行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若干意見》(粵辦發[1997]22號),下列事項必須事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1)本人、配偶營建私房;(2)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3)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4)本人因私出國(境)。
70、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應如何辦理?
答:根據粵辦發[1997]22號文,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按以下辦法辦理:(1)擔任正職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同級黨委(黨組)負責受理,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2)對不需要答復的報告由報告人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受理。(3)對需要答復的請示,由負責受理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在接到報告人的請求后十天內予以答復。逾期視為同意。
71、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印發的《關于糾正鄉鎮領導干部中存在的“走讀”現象的若干規定》對鄉鎮領導干部提出哪些要求?
答:《若干規定》要求鄉鎮領導干部在法定工作日期間,除星期五晚上外,要“五天四夜”住宿在任職鄉鎮(出差、開會等除外),因私離開任職鄉鎮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鄉鎮黨委、政府機關每天(含公休日、節假日)24小時都要安排領導值班;鄉鎮發生重大的突發性事件,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值班領導必須及時趕赴現場,親自組織指揮,解決問題。
72、黨政機關不準到哪些風景名勝區開會?
答:199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準到廬山、黃山、峨眉山、普陀山、九華山、五臺山、武夷山、九寨溝、張家界、黃果樹瀑布、西雙版納和三亞熱帶海濱等12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一律不準借在其他地方召開會議之機到上述12個風景名勝區旅游。
73、省直部門召開全省性業務會議如何報批?
答:根據粵辦發 [1999]18號文,省直部門召開全省性業務會議,實行年度會議計劃制度,每年11月前將翌年的會議分別歸口報省委辦公廳或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省直黨群系統單位召開的,需請市、縣委領導參加的全省性業務會議,由部門專題報請省委辦公廳審核,經省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書記、省委分管領導和省委秘書長同意后才能召開;省直政府系統召開的,需請市、縣政府領導參加的全省性業務會議,嚴格按《省政府系統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辦理,經常務副省長和分管副省長同意后才能召開。
74、舉辦重大慶典活動如何報批?
答: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意見》(粵發[1997]10號),市一級舉辦重大慶典活動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縣一級舉辦重大慶典活動報市委、市政府審批,并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備案。未經批準,一律不準舉辦慶典活動。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參加慶典活動,要由同級秘書部門統一安排,領導同志不要擅自應邀參加慶典活動。
活動人數超過200人以上,或活動經費超過5萬元以上的,列為重大慶典活動的范圍。
75、舉辦全省性檢查、評比、表彰活動如何報批?
答: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各種檢查評比表彰活動的意見》(粵辦發[2000]5號),(1)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舉辦的檢查、評比、表彰活動的,由主辦單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2)省直黨群系統單位舉辦有固定周期的或臨時性的全省性檢查、評比、表彰活動,由主辦單位向省委請示,同時抄送省委黨廉辦,經省委辦公廳審核后,提交省委常委會議研究批準或報分管的省委副書記、秘書長審批。(3)省直政府系統單位舉辦有固定周期的或臨時性的全省性檢查、評比、表彰活動,由主辦單位向省政府請示,同時抄送省委黨廉辦,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準或報常務副省長和分管的副省長批準。(4)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及其工作部門舉辦全省性檢查、評比、表彰活動,分別由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黨組研究批準,并在批準后的一周內,抄送省委辦公廳備案。
2001年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停止各種形式主義、脫離實際的檢查、評比、表彰、調研活動的通知》(粵辦發[2001]25號)規定,省直單位舉辦檢查、評比、表彰活動經批準后,下發通知時必須同時抄送省委黨廉辦備案。
粵辦發[2001]25號文還規定,省直部門組織到市、縣開展大型調研活動也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到部分地區的調研活動,由省直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全省范圍調研活動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審批。
76、對新建和裝修辦公樓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根據《關于繼續嚴格控制新建和裝修辦公樓的通知》各級黨政機關(含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現有辦公樓已達到國家計委關于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規定的,一律不準改建、擴建或新建,也不準以建業務樓、綜合樓的名義或以直屬單位及其他名義新建辦公樓。現有辦公樓除正常維修外,一律不準進行裝修,維修中不得提高原裝修標準。
77、新建、擴建辦公樓的審批程序如何?
答: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嚴格控制新建和超標準裝修辦公樓,不準用財政性資金興建辦公樓的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現有辦公樓經鑒定屬危房以及新增機構確有必要新建、擴建辦公樓的,必須嚴格審批:建設總投資三千萬元以上的,一律報省計委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建設總投資三千萬元以下的,一律報省計委審批;凡違反審批程序,越權審批、化整為零或搞計劃外工程興建辦公樓的,要堅決查處,并追究領導責任。
78、中央紀委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提出哪些規定?
答:1995年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提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四條規定”:(1)不準把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費、禮金據為己有;不準違反規定領取兼職職務的工資、獎金。(2)不準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不準利用職權為家屬及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3)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不準用公款購買、建造超標準住宅。(4)不準在企業非政策性虧損、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小汽車;不準購買進口豪華小汽車。
2000年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重申和提出“五項規定”:(1)不準個人擅自決定企業的大額度資金運作、生產平共處經營和企業改革的重大決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項。(2)不準將國有資產轉移到個人名下或其他企業謀取非法利益;未經投資者批準,不準以個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參股。(3)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不準配偶、子女個人從事可能侵害該企業利益的生產經營活動。(4)不準弄虛作假,謊報成績;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做假賬或設立法定賬冊外的任何賬冊。(5)不準擅自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經批準兼職的不得領取兼職工資或其他報酬。
2002年中央紀委七次全會進一步提出“兩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準動用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伙同他人買賣股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接受群眾評議和監督。
*2003年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對企業領導人員提出新的要求:(1)不準利用職權在企業物資購銷、項目開發等經營活動中謀取私利。(2)不準個人及其親屬違反規定投資入股與其所在國有企業有關聯交易、有依托關系的私營、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不準將國有資產私自委托、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營。(4)不準違反國有資產監督程序和企業規章制度,擅自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5)不準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將其提供、泄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
79、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哪些重要事項應當向職代會報告?
答:根據監察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國有企業實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向職代會報告制度的規定》(監發[1998]4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向職代會報告下列重要事項:(1)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2)個人廉潔自律情況;(3)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有關的事項。
80、國有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應如何向職代會報告?
答:企業的行政負責人應當每年向職代會及其常務執行機構或股東代表大會據實報告一次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業務招待費全年核定額和實際支出額以及主要開支項目,開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續是否完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81、我省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兼職、取酬提出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根據省紀委等6個委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廣東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兼職、取酬問題的暫行規定》(粵紀發[2002]30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原則上不得在下屬子公司、參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獨立法人企業(單位)兼任領導職務(包括名譽職務);經批準在本公司屬下的子公司兼職的,一律不準領取任何兼職報酬;經批準在參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職的,兼職單位給予的兼職報酬必須在全額上交任職企業財務部門,不得據為己有;不準在經批準兼職的企業(單位)報銷與兼職企業無關的任何費用。
兼職報酬包括兼職單位給予的工資、董事會酬金、業務費、獎勵、補貼以及兼職單位送給的股份、紅利等。
82、列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申報范圍的收入包括哪些?
答:根據《廣東省國有企業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個人收入范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等;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費;承包或承租經營所得;股票、集資(分紅、利息)所得。其中,工資、獎金部分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是指應領導數減去個人所得稅后的數額。年終按利潤情況提成所得獎勵也應納入申報范圍。
83、2003年我省的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主要抓好哪幾項工作?
答:主要抓好11個方面工作:(1)禁止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2)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不準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規定。(3)繼續落實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規定。(4)加強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5)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6)嚴格控制慶典和達標評比活動,大力精簡會議。(7)嚴格控制公費出國(境)。(8)禁止超編制超標準配備使用小汽車。(9)禁止用公款“吃喝玩樂”。(10)通過改革解決領導干部職務消費中存在的問題。(11)清理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物業。
四、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
84、什么是黨內監督?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黨內監督是黨為了加強自身建設,更好地反映和代表工人階級和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依照黨章和黨內其它規章制度在其組織內部,通過評價、揭露、糾偏等方式開展的協調有序的監察、督促活動。包含三個方面的具體含義:(1)黨內監督是一種自覺、有目的的活動;(2)是一種制度化的、協調有序的活動;(3)是以揭露、評價、糾偏為主要方式的活動過程。
85、黨內監督有哪些基本特點?
答:黨內監督的基本特點有:(1)自覺性。這次黨內監督的總體特征。(2)強制性。不能僅僅依靠個人品質保證對事業的忠誠,不能以被監督者的自覺性為前提條件,必須依靠制度的約束。(3)客觀性。一是指對于被監督者而言,監督是一個外在力量作用的過程。二是對于監督者來說,只能用黨內統一的行為規范去考察、評價被監督者的行為,也只能按照既定的要求和程序去揭發、披露被監督者的行為,也必須用有關制度來規范自己的監督活動。(4)相對獨立性。這是指監督權力在其運行過程中不受各種非正常因素的影響和阻礙。
86、黨內監督有哪些基本原則?其實質和核心是什么?
答:黨內監督的基本原則有:(1)平等原則。(2)公開原則。(3)群眾性原則。(4)保護正當權利的原則。
黨內監督的實質是黨從人民利益出發,按照從嚴治黨的要求,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而其核心問題則是對權力予以有效制約。
87、黨內監督的形式有哪些?
答:對黨員干部的黨內監督包括黨組織(含黨員所在支部)的監督、黨員群眾的監督、黨員干部相互之間的監督和專職機關的監督。
88、黨內監督的重點是什么?
答: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89、江澤民同志強調要在哪三個方面加強黨內監督?
答:江總書記1996年在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強調指出:當前最重要的是要抓住突出問題,在以下三個方面加強黨內監督。一是保證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方針和各項政策,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二是保證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正確運用權力,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無論什么時候都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絕不允許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三是保證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嚴格遵守和維護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從事何種工作,都要擺正自己在黨內生活中位置。
90、什么是群眾監督?如何實施群眾監督?
答:群眾監督是指以人民群眾為主體,對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所進行的察看和督促,是多種監督形式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實施群眾監督(1)堅持做好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的監督意識;(2)健全制度,保障群眾的監督權利;(3)群眾監督要與公開辦事相結合,深化公開辦事制度。
91、群眾監督有哪些基本形式?
答:監督形式,即監督方法、途徑和渠道。群眾監督的基本形式有:(1)依法的組織監督。即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2)通過來信來訪實行監督。群眾來信來訪是人民群眾對黨政干部是否廉潔奉公進行廣泛、經常性監督的有效形式。(3)通過群眾舉報進行監督。(4)通過社會協商對話實行監督。即在國家、地方和基層三個不同層次蔬通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渠道。
92、什么是輿論監督?
答:所謂輿論監督,是指廣大勞動人民群眾通過各種輿論工具,或者稱之為大眾傳媒工具,包括報紙、廣播、電視等,對國家各項工作,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實行應有的監督。
93、開展輿論監督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要使輿論監督能夠廣泛深入地開展起來,充分發揮其作用,要注意解決好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各級黨委和政府對輿論監督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態度,要給輿論監督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營造一個民主氣氛濃厚的社會環境。第二,要加強新聞工作者隊伍的思想和組織建設,提高隊伍自身的政治責任感、業務素質和法制觀念,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優良作風。第三,要制度新聞法和有關法規,把《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具體化,保護人民群眾與新聞工作者的新聞權利。
94、2003年我省在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方面重點要實行和完善哪幾項制度?
答:根據中央紀委二次全會關于強化對黨員領導干部監督的部署,今年我省要重點實行和完善以下幾項制度:(1)完善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和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2)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3)實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省、市、縣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年要在全委會上報告本人及領導班子廉潔從政的情況,自覺接受監督。(4)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實現巡視工作制度化、經常化。(5)實行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制度;實行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和建立領導干部誡勉談話制度等。
95、為什么要開好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
答: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解決領導班子自身矛盾、加強黨內監督、提高領導干部思想和黨性修養的有效途徑,是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一項重要措施。實踐證明,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有利于黨組織對干部的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有利于領導干部自重、自省、自勵,廉潔自律,有利于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增強團結、提高領導班子的戰斗力。
96、民主生活會召開前應做好哪幾項準備工作?
答:根據中央紀委、中組部印發的《關于改進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意見》(中組發[2000]3號),會前應做好以下幾項準備工作:(1)找準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民主生活會的主題。(2)組織好學習,為開好民主生活會奠定思想基礎。(3)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如實進行反饋。(4)認真撰寫發言提綱,深刻進行自我剖析。(5)開展談心活動,坦誠交流思想。
97、誰是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第一責任人”?召開的時間安排如何?
答:黨委(黨組)書記是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第一責任人。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間。
98、2003年省委巡視工作的任務、對象和內容各是什么?
答:今年巡視工作的任務,主要是檢查了解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決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潔勤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情況;黨的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等情況。
在巡視對象上,要突出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檢查。
在巡視內容上突出以下三個重點:一是了解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尤其是主要領導廉潔勤政,也就是干凈干事的情況。二是了解主要領導干部抓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三是在了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的同時,注意發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員領導干部中出現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苗頭性、傾向性等問題。
99、黨政領導干部在什么情況下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印發的通知規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根據干部管理、監管工作的需要和黨委、政府的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向審計機關提出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建議,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
100、在哪些情況下要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審計監督?
答:根據中辦、國辦的通知,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企業進行改制、改組、兼并、出售、拍賣、破產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對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