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切斷建設項目管理人員和服務對象任何經濟利益上的往來,特制定如下“八條禁令”。
一、不準接受管理對象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二、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到被管理單位報銷個人費用。
三、不準違反規定到企業或下屬單位拉贊助、拉廣告。
四、不準指定環評單位和治污施工單位,不準指定使用環保產品和設備。
五、不準違規收取各種費用。
六、不準專權和違反程序審批建設項目。
七、不準弄虛作假、隨意變更環境監察、監測數據。
八、不準包庇縱容污染行為或為污染單位說情開脫。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絕不姑息。